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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立委提案說要廢除某些犯罪的追訴期,也就是可以無限期追溯。


也許是為了選票吧,所以特別針對之前江國慶案中陳肇敏等人的追訴,而提出來炒新聞。
為什麼說是騙選票?因為完全看不到合理的理由,只提出立委本身自認為的重大犯罪,至於標準何在?完全不知道。

很巧合的,前幾天薛智仁老師也針對這個主題發表了演講,
雖然在討論中每個老師都各自有不同看法,但也給了我更多的思考,是在看到新聞實沒有想過的思維。

撇開純法律上的思維,薛智仁老師提到:「真的要每個犯罪都完全無限期追訴到底,我們才甘心嗎?」
這個疑問和我心中的想法有點類似,其實,有多少犯罪過了追訴期而沒被追訴,很多!大大小小的案件都有。
但,如今我們會認為全部犯罪都不可以有追訴期規定,只是因為陳肇敏,因為這個案件,讓大家憤慨到所有犯罪。
或許,我們原本覺得,某些小販罪過了追訴期,就當作是原諒他吧!但現在卻因為對陳肇敏等人的不滿,而認為小犯罪也應該要被追訴到底,
陳肇敏未免太偉大了吧?
犯罪的原因有很多,有些甚至過失或基於正當防衛,難道我們真的要對這些犯罪這麼嚴苛嗎?
難道,連小小的犯罪,我們都不相信他們會改過自新嗎?
因為一個社會關注的案件,而將其憤怒擴展到其他所有的犯罪,這樣是否合理,大家有各自的想法,但至少對我而言,這是很難接受的。

古承宗老師也提出一個質疑:「倘若每個犯罪,都沒有追訴期的限制,這樣是否會太擴張國家的權力?」
雖然我也很認同這個質疑,但其實對社會大眾而言,很難去理解所謂的國家權力,也很難去想像國家權力無限擴張會是什麼情況,
或許是因為想把所有責任都給國家扛,而不願擔當起所謂的社會責任,所以導致目前這個現象。
只有在扯到政治事件時,大家才會罵國家權力太大,這很無奈。

而雖然我也擔心是否會太擴張國家的權力,但陳怡凱老師提到:「國家暴力的犯罪,應該不能有追訴期限制。」
或許吧,這也是基於對陳肇敏事件或是對之前白色恐怖事件的一種投射,
不過這也讓我想到,如果太擴張國家權力,不也是製造了機會讓國家使用暴力嗎?
但無論如何,陳老師的想法我也是可以認同,畢竟,國家暴力犯罪不同於普通人的犯罪,國家本身應該要承擔終局責任。

然而,王效文老師提出疑問:「如何去定義國家暴力?」
我覺得這個質疑其實很重要,畢竟國家不是人,他不會犯罪,所有犯罪與所有暴力,終究是人做的,
那我們如何去定義?具備公務員身分?依法令行事?依政府上級指示?
白色恐怖還可以理解,但以江國慶案來看,陳肇敏是否有受到政府的指示?如果沒有,是否也算是國家暴力?
也許有人會說,國家應該監督阿~但若這樣看,許多犯罪都可以被歸類為國家暴力了,
甚至,該監督的應該是媒體,但江國慶一案案發當時,也有不少媒體是直接認為江國慶有罪,這時候誰最該歸責?真的很難講。
所以,該怎麼去定義國家暴力,很難。

經過這樣的討論,很多想法還在醞釀,但至少目前而言,我是比較傾向可以提高追訴期年限,
但不可完全廢除追訴期規定,而讓所有犯罪或某些犯罪可以完全被追訴到死。
當然,以聯合國認同的侵害人群罪來看,倘若是對於種族有侵害行為,那麼完全追訴我也可以認同,只是這在台灣似乎比較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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