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正義,自以為的公益也通常不是公益。
個資法中,對網路人肉搜索的相關規定,認為只要符合公益,即不構成違法,例如虐貓事件。但何謂公益?這種概念是很難去運作的,更不用說是那些遊手好閒的鄉民們。立法院不就相關的定義與配套措施去著手,便匆忙通過這種不完整的個資法,真的很荒謬。
舉最簡單的例子,從虐貓事件來看,表面上大家把行為人揪出來,好讓他面對刑責,這確實是公益的面向,但是否是基於「公益目的」?也許大家糾他出來只是要讓他難堪,要唾棄他,或是滿足自己發揮正義感的快感,甚至平常有虐貓習慣的某些人也躲在電腦前虛偽的謾罵,這時候,也許根本不是基於公益目的,公益只是附加的結果。
但這樣有不好嗎?從結果面來看沒有不好。
但這會衍生什麼問題?最簡單的問題就是,警察辦案不會用心,全部丟給鄉民去人肉搜索,但鄉民只是鄉民,可不是神,如果一味的等待人肉搜索的結果,而失去最佳時機,這責任誰來負?
再說,有些根本不是公訴案件,鄉民搜索到了又能如何?唾棄完後,誰還在意其中的問題?再回到虐貓事件,如果是基於公益,不應該僅僅是讓他負上刑責,而是該去討論背後的原因,畢竟虐貓的根本不會只有那一個人。
最嚴重得一個問題是,公益究竟怎麼去定義?會不會是警方為了衝業績就認定這種搜索是符合公益?不要把警察看得太高尚,為了衝業績會幹出什麼事是大家都知道的。鄉民們總有兩套矛盾的標準,平常罵警察,這種時候就會很相信警察。
倘若今天只是一個人在網路開個小玩笑,或是大家覺得很厭惡他,因此人肉搜索他,究竟符合公益嗎?人肉搜索到底有多少個案是基於公益目的,你們立法院那些坐領乾薪的立委們究竟知不知道?
拿之前行使留置權的新聞當例子,這完全是合法的行為,那為何又一堆鄉民喊著要人肉搜索?即便道德上有些層面沒有鄉民們那麼清高,但這就構成「基於公益目的」?公益不該是這樣被濫用的!
公益,有時可以限縮解釋,有時也可以擴張解釋,但這是要看在什麼情況下,要去衡量各方面的利益,是很難去操做的一個概念,如今卻為了一個充滿爭議的人肉搜索行為而給了這樣的前提,無非是增加操作的困難性,也增加了人民隱私被侵犯的可能性。我不否認人肉搜索有時候的確會達到好的效果,但有時候卻是拿來被濫用而侵犯多數人的隱私來滿足鄉民們那種病態的快感。
公益,真的不該被濫用。
- Sep 22 Wed 2010 16:55
被濫用的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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